中華民國100年11月5日修訂1版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修訂2版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18日大會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本聯合會名稱為中華測繪聯合會(以下簡稱本聯合會)。 |
第 二 條 | 本聯合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整合國土測繪與空間資訊相關團體之力量,致力提昇國土測繪與空間資訊之學術與技術,裨益實業運用,促進產業發展,並加強國際測繪與空間資訊組織之交流合作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聯合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聯合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
本聯合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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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聯合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聯合會之會員團體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及其代表
第 七 條 |
本聯合會僅供團體會員申請入會。 凡依法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國土測繪與空間資訊之相關團體,均得申請加入本聯合會。 參加本聯合會之會員團體,本平等原則各選派會員代表五人參與本聯合會之會員代表大會。各會員團體之理事長與秘書長或總幹事為當然會員代表,並隨同其職務變動而更迭。 會員代表之選派,應由各該會員團體發函通知本聯合會。改派時,亦同。 |
第 八 條 |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
第 九 條 | 本聯合會之會員團體有遵守本聯合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十 條 | 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且危害本聯合會之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通知其所屬會員團體改派之。 |
第 十一 條 |
會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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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 會員團體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聯合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三 條 |
本聯合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 十四 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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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本聯合會組織如下: 本聯合會置理事二十五名、監事五名,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名,候補監事一名,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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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再由會長就理事會成員中聘任二人為副會長。 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決議,對外代表本聯合會。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順位副會長代理之,會長及第一順位副會長皆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二順位副會長代理之。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聘)之。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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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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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聯合會置秘書長一人,並得置副秘書長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秉承會長指示處理日常事務。秘書及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免職時亦同,酌給薪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受會長及秘書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聯合會文書、總務、財務、議事及其他行政事務。 前項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並於辦理監事事務時應受監事會召集人之指揮監督。 第一項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聯合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本聯合會會務執行細則及各項組織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四條 | 本聯合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 |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聯合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議紀錄於會員代表大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僅得代理一人,但以屬同一會員團體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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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依法由候補理、監事自動依次遞補。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
本聯合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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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聯合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聯合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聯合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聯合會101年2月11日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1年03月20日台內社字第1010127711號函准予備查。 |